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宗益
債 務 人 VAST COSMIC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妙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下同)1,331,527.15元,及其
中①785,388.88元②546,138.27元自民國①106 年7 月16日
②106 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3.25 %計算之利
息,暨自①106 年7 月16日②106 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