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03,234元,應徵裁判費69,9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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