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周軒毅律師
關 係 人 施長卿
施啓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施秋東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其中關於關係人「施啟榮」之記載,應更正為「施啓榮」。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由欄關於「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施啟榮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施秋東遺產管理人事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 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