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68號
ULDV,106,司促,3068,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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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邱順保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呂鳳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末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 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 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 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附表發票人欄姓名及票面號碼CH390039 之票面金額均有誤繕,經本院於106 年7 月19日及同年8 月 8 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 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 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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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