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91年度,7號
HLDV,91,再易,7,200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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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東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坤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九十
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再審原告方面:
壹、聲明:原確定判決廢棄,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三千 一百四十六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貳、陳述:
一、再審原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收受鈞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確定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判決確定之時起三十日內提起再 審。
二、本件再審被告曾以發票日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面額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元、付 款人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之支票給付再審原告,及訴外人瑩大有限公司八十九 年十一月之貨款,而上開貨款係再審原告先以請款單向再審被告請款,經再審被 告之林姓會計小姐在該請款單簽收後,始由再審被告簽發上開支票,而該請款單 上所載明之貨品有再審原告所出售之水泥及瑩大有限公司出售之天然石、大白石 ,因再審原告及瑩大有限公司為家族企業,故請款單僅以瑩大有限公司名義製作 ,惟不能以該請款單僅以瑩大有限公司名義製作,即如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縱認 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有以其行為表示授與代理權與陳國俊,其因此得以主張信 任該行為而認上訴人業已授與代理權與陳國俊之人,亦應為瑩大有限公司而非被 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蓋該請款單僅係為製作之方便,而未另行以再審原告 之名義製作請款單,而該請款單上所出售之貨品確有包含瑩大有限公司及再審原 告之貨,再審被告給付上開貨款之行為,足以表彰授與代理權與陳國俊,而信任 上開表見代理行為者,自應包含再審原告及瑩大有限公司,原確定判決將二者予 以區分,而未斟酌該八十九年十一月之貨款確有包含再審原告及瑩大有限公司所 出售之貨物,實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 斟酌之違誤。
三、陳國俊向再審原告購買系爭貨物時,係表明代再審被告所購買,並表示可直接向 再審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故再審原告之送貨明細單上均載明「受貨人東誠營造」 ,並將貨送至再審被告所承攬之苗圃工地,而再審原告開立之發票亦載明「買受 人:東誠營造有限公司」,若非陳國俊有向再審原告為上開表示,何以再審原告 之送貨單、發票均載明收貨人、買受人係再審被告,若陳國俊係以自己名義向再 審原告購貨,再審原告之送貨單收貨人應係陳國俊,發票亦應開立買受人陳國俊



才是,原確定判決僅以陳國俊到庭所為偏頗之證詞,而未斟酌上開送貨明細單及 發票證物,據以認定陳國俊係以自己名義購買貨物而未曾表明係代理再審被告購 買,亦有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違法。四、原確定判決認定本件請款過程僅為資金給付過程簡化之方便,由陳國俊向再審被 告確認得以請領之工程款,再經其簽認確定供貨廠商得以請求給付之貨款後,由 供貨廠商直接向再審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此過程尚難謂有何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以 代理權授與他人之情形;惟縱認上開請款過程屬實,亦係陳國俊與再審被告間內 部關係,再審原告無從知悉渠等內部間如何確認工程款及供貨廠商可領取貨款, 蓋自再審被告所提之請款單上雖有記載「請公司支付一二六五六一元,陳國俊」 字樣,惟再審原告取得再審被告林姓會計小姐簽收之請款單,並無上開記載,足 證陳國俊與再審被告間之內部關係,並非再審原告知悉,而再審被告既收受上開 請款單,亦無其他保留之記載,並簽發支票給付該筆貨款,自足以讓再審原告信 任再審被告有將代理權授與陳國俊之表見代理行為,原確定判決未斟酌再審原告 提出再審被告林姓會計小姐簽收之請款單並無保留記載,陳國俊在其上亦無任何 記載,陳國俊與再審被告間內部確認貨款,非再審原告可得知悉之情,亦有就足 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適 用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錯誤之違法。
五、另證人黃朝松楊清基藍益欽等人到庭證詞,渠等與再審被告之交易模式、請 款方式,亦足佐證陳國俊係以此模式與所有供貨廠商接洽,蓋所有供貨廠商之材 料均係施作於再審被告所承攬之同一工地,亦均係陳國俊出面購貨,殊無與供貨 廠商間之交易有所歧異之可能,原確定判決認渠等之證詞,均係基於其個人與陳 國俊、再審被告間之交易經驗所為證詞,不足證明兩造間與陳國俊之交易情形, 亦有違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之違法。
參、證據:提出請款單二份、送貨明細單、發票各一份(以上均為影本)。乙、再審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無再審被告之聲明及陳述。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民事卷宗。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 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 明文。惟其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再審理由提起之再 審之訴,應認此項再審理由於判決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最高法院七十七 年度台再字第一五號判決可資參考)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對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本 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之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百九十七條再審理由而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提起再審,有再審聲請狀一份附卷可稽,而上開確定判決係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八日送達再審原告,亦有送達證書一份足參,再審原告係住於花蓮縣吉安鄉,扣 除在途期間三日,依據前述說明,本件再審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審,合先敘 明。
二、再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 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明文可參; 而所謂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指前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並已為證據聲 請之證據,而第二審並未認為不必要而仍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或已為調查而 未就其調查之結果予以判斷者而言,若在前判決理由中已說明其為不必要之證據 ,或說明就調查之結果並不能為有利再審原告之事實判斷者,則不得作為再審理 由(楊建華,民事訴訟法要論,第四一五頁參照)。三、經查:再審原告據以聲請再審之證物請款單、送貨明細單及發票各一份,均曾於 本院前述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事件審理時提出(附於該事件第一審卷宗即本 院花蓮簡易庭九十年花簡字第一五三號卷宗內),此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之卷宗 全卷核閱無訛;而該確定判決認定:上開請款單所記載之請款人為「瑩大有限公 司」並非再審原告,縱認再審被告有以其行為表示授與代理權與陳國俊,其因此 得以主張信任該行為而認再審被告業已授與代理權與陳國俊之人,亦應為瑩大有 限公司而非再審原告,雖再審原告主張瑩大有限公司與其乃家族企業,同時提供 陳國俊工程所需材料,因此得以主張表見代理之適用云云,惟其二者既為不同之 法人格,自難以再審被告對於瑩大有限公司所為之行為,持為主張表見代理之理 由;而八十九年十一月之貨款雖經再審被告之林姓會計小姐簽名其上,並已交付 支票以為清償貨款,然辯稱此領款過程乃經由陳國俊向再審被告確認有得以領取 之工程款,並取得再審被告同意代付貨款後,才由廠商持請款單向再審被告請款 ,如已無貨款,自不可能同意代為清償貨款等語,業經證人陳國俊證稱屬實,自 堪信再審被告所辯為真,是以陳國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至九十年一月向再審原告 購買施作於南埔公園土木工程所需材料時,既係以自己名義購買貨物而未曾表明 係代理再審被告購買,且請款過程僅為資金給付過程簡化之方便,由其向再審被 告確認得以請領之工程款,再經其簽認確定供貨廠商得以請求給付之貨款後,由 供貨廠商直接向再審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此過程尚難謂有何以自己行為表示以代 理權授予他人之情形;更遑論八十九年十一月付款之相對人為瑩大有限公司,而 非再審原告,再審原告自不得主張信賴該行為等情,已於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 七八號判決中詳為說明(參見判決理由三),足見本件再審原告提出之上開證物 均已經第二審法院加以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並不能為有利再審原告之事實判斷於 判決書中敘明甚詳,依據前述說明,本件再審之訴顯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 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 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再字第二一○號判例意 旨可參。本件再審原告所舉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七號判決並非判 例,且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非前開法條所指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再審原告復 未能確實舉出原確定判決有何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之處,是本件再審之訴亦 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要件不符。五、從而,再審原告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百九十七條 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判決如其聲明所述,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賴淳良                   法   官 吳順龍                   法    官 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B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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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瑩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