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六號
自 訴 人 丁○○ 男 五
自訴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友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友山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承攬國防部通信 資訊指揮部之通信管道工程,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十六時許,在花蓮市○○ 路、水源路段作業時,因遭花蓮縣政府工務局土木課課長丁○○以交通受阻、塵 土飛揚等理由,要求暫停施工,致甲○○心生不滿,其明知丁○○於翌日(八日 )下午五時三十分許,並未至中正路與明禮路口之工地向甲○○索取賄款,竟基 於散布於眾,誹謗他人名譽之犯意,於九十一年六月間,以友山公司九十一年五 月十七日友中字第三號函,向中國時報、自由時報、更生日報等報社之花蓮辦事 處表示:「花蓮縣政府工務局土木課長索賄不成濫用職權...傍晚許課長隻身 親至工地找本人云:此乃重要路段若要繼續施工必須打通各部門才得順利進行, 本人回應凡是皆依合法程序進行,何需再支付其他費用,遭本人斷然拒絕後課長 說可能會有麻煩即行離去」等不實言論,而散布文字,指摘不實事實。嗣由不知 情之記者將內容刊載於各媒體,足以毀損丁○○之名譽。二、案經被害人丁○○提起自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伊發函向各報社載明上開文字,然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 稱:丁○○確實於上開時間至工地向伊索賄,且伊發函之目的係因記者報導不實 ,誤認該公司未經核准即開工,伊始發函向報社澄清,並無誹謗丁○○之意云云 。然經訊之證人即被告僱請之工人庚○○到庭證稱:五月八日傍晚有一位自稱縣 政府之人找被告,但是否是該人是否是自訴人,伊並無印象。該男子至工地時, 尚未吃便當,伊平常吃便當之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六時間,且並未聽到該人 說要拿錢打通關節之語,僅知該男子與被告談話後不歡而散。是以,證人庚○○ 經當庭詳細指認自訴人是否係當日至工地與被告交談之人後,仍表示無印象,故 被告所辯應屬可疑。次查,依證人庚○○上開所述,該男子至工地之時間應為下 午五時三十分之前,然自訴人丁○○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公出 ,與內政部營建署東區工程組職員乙○○至花蓮市○○路勘查下水道工程,其職 務由土木課技士己○○代理,嗣自訴人於下午五時許返回辦公室,此業據證人己 ○○、乙○○到庭證述在卷,並有職員外出登記簿影本一份在卷可參。證人乙○ ○另證稱:伊與自訴人並未至中正路與明禮路附近,證人己○○則證稱:自訴人 將近下午五時進入辦公室,之後他未再離開辦公室,伊於晚上六時與自訴人一同 離開等語。又證人即花蓮縣政府人事室課員杜周億在庭證稱:伊平常將簽到退簿 放在穿堂,最早於晚上六點收冊,不允許由同仁隔天辦簽退等語,堪認自訴人當
日於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六時之間辦理簽退,並有九十一年度簽到退簿在卷可稽。 故自訴人自當日下午五時起至六時止,均在花蓮縣政府內。是以,證人庚○○見 有自稱花蓮縣政府之人至工地與被告交談之時間,既在下午五時三十分之前,次 依證人己○○、乙○○、杜周億證詞內容推知,自訴人於瑞美路勘查工程後,即 於下午五時返回花蓮縣政府,並未外出,至六時許始離開,故其上開時間應仍在 花蓮縣政府辦公,堪認五月八日至工地與被告交談之人應非自訴人。被告稱自訴 人向其索賄等語,應非實在。此外,報社記者依被告發函內容為報導,此有證人 即記者戊○○、丙○○到庭證述在卷,並有友山公司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友中字 第三號函、剪報資料五份在卷可參。末查,參諸上開函文,其主旨即載明「花蓮 縣政府工務局土木課長索賄不成濫用職權」等字眼,堪認被告並非僅在澄清友山 公司就承包及施工過程而已,已明顯揭諸自訴人索賄之不實文字,故被告上開所 辯,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鄭 培 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