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4號原 告 黃尉琮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祐業 黃梓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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