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37號
CHDV,105,司執消債更,37,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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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麒仁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兼送 張壯吉
達 代 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麒仁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 第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經本院於106年5月2日發函通知各債權人(共計6人) ,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債 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遵 期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各於106年5月5日收受本院通知後 ,迄今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則上開逾期未為確答之債權 人均視為同意,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裁定、各 債權人之送達證書及陳報狀在卷可稽。綜上,視為同意之債 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 4/6人),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總債權額之2分之1(新台幣1,684,079元/2,169,119元),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三、按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 自明。又本件更生方案已延長為現行法原則最長清償期限6 年,本院認經債權人可決之更生方案核屬適當,亦無本條例 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另為促 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本條 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9.96%。 │
│5.清償總金額:216,000元。 │
│6.債務總金額:2,169,119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204,583 │9.43 │ 283 │
│ │ │ │ │ │
├──┼───────────┼─────┼───┼───────┤
│ 2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424,381 │19.56 │ 587 │
│ │限公司 │ │ │ │
├──┼───────────┼─────┼───┼───────┤
│ 3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663,632 │30.59 │ 918 │
│ │司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478,734 │22.07 │ 662 │
│ │限公司 │ │ │ │
├──┼───────────┼─────┼───┼───────┤
│ 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391,483 │18.05 │ 541 │
│ │ │ │ │ │
├──┼───────────┼─────┼───┼───────┤
│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6,306 │0.29 │ 9 │
│ │ │ │ │ │
├──┼───────────┼─────┼───┼───────┤
│總計│ │2,169,119 │ 100 │ 3,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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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