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69號
ULDV,105,消債更,69,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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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義明 
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義明自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 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 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 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 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 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7 項、第9 項、 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開法律 規定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 此限」,其立法意旨係基於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應由債務 人誠實遵守信用履行協商還款條件,惟於例外情形下發生情 事變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 難甚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始能聲請更生或 清算。此規範意旨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 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蓋以債務清償方案係 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 該成立之協議所拘束。債務人既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如 認該協商方案履行有其他不適當情形,自仍應再循協商途徑 謀求解決。又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出於非己身所 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



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 之債務者而言。惟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 預見」為必要,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項但書規定情形,僅 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 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 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 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 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司法院98年第1 期 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4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 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對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等債權人 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金額合計1,524,061 元,前曾依中 華民國銀行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債權人成立協商,嗣後因其兄張詠昇經營生意需要周 轉款項,將其以其母張林水丕名義購買之房屋向銀行借貸, 後卻無力償還遭銀行查封,為避免上開房屋被拍賣,而向公 司借貸薪資代兄償還貨款,又陸續向銀行借款支應房屋貸款 及家用,致無力履行協商條件而毀諾。聲請人多年來飽受大 額債務還款及工作壓力,罹患憂鬱症數年,再於105 年6 月 間不慎跌倒,致左側腓骨外踝骨閉鎖性骨折影響工作,且本 身有心臟方面疾病,近日才實施心導管手術,目前在家修養 ,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而聲請人客觀上就已屆清償期之債 務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復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向鈞院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金融機構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本金合計1,872, 273 元,曾依中華民國銀行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協商,約定自95年4 月起 ,分80期,年利率12.88%,每期清償39,853元,嗣於96年6 月25日毀諾等情,有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性中心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人民事陳報狀、消費金融案件債 務協商通知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通知函、協商協議書、無 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足憑(見本 院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177 頁、第183 頁至第189 頁), 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雖曾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 行協商成立後又毀諾,係因其兄張詠昇經營生意需要周轉款 項,將其以其母張林水丕名義購買之房屋向銀行借貸,卻無 力償還遭銀行查封,為避免上開房屋被拍賣,而向公司借貸 薪資代兄償還貨款。並陸續向銀行借款支應房屋貸款及家用 ,致無力履行協商條件而毀諾,已據聲請人陳明在卷(見本



院卷第177 頁);又聲請人患有冠狀動脈疾病、高血壓、失 眠、焦慮症,且有輕鬱症而自105 年1 月6 日起數次門診治 療,105 年6 月20日因左側腓骨外踝骨閉鎖性骨折門診行短 腿石膏板固定,105 年12月7 日因冠狀動脈週狀硬化接受心 導管手術,106 年7 月26日因左側輸尿管結石門診接受體外 震波碎石術治療等疾病而無法工作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敏 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 院診斷證明書、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中文 診斷證明書、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40頁至42頁、第100 頁、第241 頁至第242 頁),堪 認聲請人前開所陳,應堪採信。則依前揭說明,自難據此即 認該協商成立後之毀諾係可歸責於聲請人。而本件又無其他 證據足認聲請人係就已成立之協商任意故為毀諾,堪認聲請 人於債務清理前置協商成立後毀諾未依約履行,應屬不可歸 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是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 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形。
㈡、按消債條例所稱之消費者,係指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 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消債條例第2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自94年11月至105 年8 月間受雇於州霖股份有限公司,為領取薪資、工資之上 班族,有聲請人103 年及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 頁、第59頁),堪信為真,足認本件聲請人係5 年內未從事 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之 自然人,洵屬消債條例第2 條所規定之消費者,而為本條例 適用對象。聲請人現因罹患患有冠狀動脈疾病、高血壓、失 眠、焦慮症,且曾因左側腓骨外踝骨閉鎖性骨折、冠狀動脈 週狀硬化接受心導管手術、左側輸尿管結石門診接受體外震 波碎石術治療等手術,亦須在家照顧身體狀況不佳、行動不 便之母親,而無法外出工作,有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上開各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存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38頁、第59頁、第40頁至42頁、第100 頁、 第241 頁至第242 頁),堪信聲請人目前確實無工作收入。㈢、聲請人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膳食費3,000 元、交通 費2,000 元、房貸及火災保險15,647元、保險費696 元、勞 保費878 元、健保費749 元、醫療費1,600 元、牌照稅及燃 料稅993 元、電信費2,679 元、母親扶養費10,000元、瓦斯 費650 元、電費2,510 元、水費167 元、有線電視540 元, 合計42,109元,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



狀、遠傳電信電信費帳單、雲林縣稅務局105 年全期使用牌 照稅繳款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續期保費送金單暨 繳納證明書、大榮燃料行統一發票、中華電信繳費通知、台 灣電力公司電費查詢結果表、台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佳聯有線電視帳單、中 國信託分期償還型貸款資料單、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保險 單、全民健康保險105 年11月保險費計算表、臺中榮總嘉義 分院醫療費用收據、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門診 收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急診醫療費用 收據等(見本院卷第9 頁、第44頁至第47頁、第52頁、第55 頁至第56頁、第60頁至第74頁、第86頁、第96頁至第99頁、 第101 頁、第235 頁至第236 頁、第245 頁至第262 頁)。 惟查,聲請人既已負擔清償債務之責,理應樽節支出、縮衣 節食、經營簡約樸實生活,於有限收入情形下剔除不必要之 消費項目及金額,以增加己身之償債能力,從而本院自宜審 酌聲請人所陳報之每月個人生活支出是否確屬合理、必要。 準此,本院認本件聲請人所陳報之交通費、電信費、電費之 金額已逾合理範圍,顯非必要,應予以分別酌減至1,000 元 、500 元、800 元。就房貸及火災保險支出而言,該自用住 宅貸款之債務人乃張林水丕,房屋亦係登記在張林水丕名下 ,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國信託分期攤還型貸 款資料單、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聲請人民事陳報狀等件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 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3頁、第 177 頁),而聲請人於經濟困頓之際,應適度處分其資產以 減輕自身債務,非反有累積他人資產之行為,且人民安居不 以居住於自有住宅為必要,縱使聲請人恐因此須在外租屋居 住,然依雲林縣之租屋行情言之,每月租金7,000 元已可覓 得足供聲請人與母親居住之租屋處,是聲請人似無由每月支 出高額房屋貸款以累積他人資產,卻減少各債權人可得受償 之數額,故本項費用應酌減至7,000 元。至於保險費696 元 部分,除全民健康保險及強制汽車責任險為目前政府政策及 我國目前經濟水準可認為是國民生活所必要外,其餘保險應 屬於非維持日常生活所必要之支出,聲請人另加保保險,非 可據此將其因投保所生之不利益轉嫁予債權人,從而聲請人 所列保險費用696 元支出部份,實難認定為生活必要支出, 而應予剔除。勞保費878 元部分,因聲請人自陳已領取勞保 一次給付,有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存摺影本等件在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56頁背面、第177 頁、第178 頁),故聲請人應 無勞保費用支出之必要。關於母親扶養費10,000元部分,因 扶養權利人張林水丕除聲請人外尚有二名子女為扶養義務人



(見本院卷第10頁),依民法第1115條第3 項規定,各扶養 義務人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本件聲請人既已無 法清償債務而聲請更生,似無理由單獨負擔較高之扶養義務 ,應由聲請人與其他二名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較為合理,是 母親扶養費部分應酌減至3,333 元。至於有線電視540 元部 分,因此非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需,故應予剔除。綜上, 經本院個案具體認定後,本件聲請人平均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應約為19,792元(計算式:膳食費3,000 元+ 交通費1,000 元+ 房屋租金7,000 元+ 健保費749 元+ 醫療費1,600 元+ 牌照稅及燃料稅993 元+ 電信費500 元+ 母親扶養費3,333 元+ 瓦斯費650 元+ 電費800 元+ 水費167 元=19,792 元) 。
㈣、按消債條例並無以聲請人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仍 有賸餘資金可償還債務,方得聲請更生之要件,且聲請人縱 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或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消債條例第 53條及第63條均無法院得逕行駁回之明文,倘課以聲請人須 有履行更生方案可能之要件,似過度限制聲請人藉由消費者 債務清理程序清理債務之權利。聲請人目前每月所得為0 元 ,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之用。而觀諸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海儲蓄銀行存摺影本、勞保老年一 次給付入帳資料、民事陳報狀等卷證資料(見本院卷第18頁 、第75頁至第81頁、第177 頁、第179 頁),聲請人名下財 產僅存西元1993年出廠之三陽汽車乙部、存摺現金68元,以 及勞保老年一次給付160 萬元外,已無他項財產。其中160 萬元部分,聲請人雖陳稱目前尚餘約110 萬元,然其中花費 50萬元部分,僅提出醫療費用15萬元相關收據可資證明(見 本院卷第245 頁至第261 頁),故本院認勞保老年一次給付 尚餘145 萬元(計算式:160 萬元-15萬元=145萬元)。因 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金額合計1,872,273 元,縱聲請人以現存財產加以清償,仍不足422,205 元(計 算式:1,872,273 元-1,450,000 元-68元= 422,205 元) 。又聲請人自陳迨身體好轉會找工作維持生活,每月應得償 還4,000 元,則需9 年始能將債務清償完畢(計算式:422 ,205元÷4,000 元÷12月=9 年,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倘若加計利息、違約金等負擔,清償期限勢必更長。故經本 院審酌聲請人之債務、財產、勞力、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支 出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有必要利用更生程序 ,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 予以經濟生活更生之機會。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為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 營業額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之自然人,依其全部收支及 財產狀況,客觀上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復 聲請人所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 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如上述 ;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 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又本件聲請 人業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並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更生程序。
五、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 或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 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 依聲請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聲請人之償 債能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聲請人擬 定允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本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 目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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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州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