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7號
TTDM,91,訴,17,2003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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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被   告 天○○
        子○○
        酉○○
        N○○
        黃○○
        戌○○
       G○○
        未○○
        F○○
        E○○
        辰○○
        O○○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四號
、一六三五號、一六四三號、一六八七號、二二九○號、二一○三號、二一七三號、
二一七四號、二三二九號及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號、四六號、五九號、六○號)暨

、一四八號、一五八號、二六五號、二七○號、二七一號、二八八號),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L○○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台幣陸佰玖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扺償之。
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扺償之。
戊○○共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子○○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戌○○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N○○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未○○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酉○○G○○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各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均緩刑參年。黃○○F○○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各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均緩刑參年。天○○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
E○○郭建隆O○○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均免刑。
事 實
一、子○○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五月 確定,於八十五年九月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戌○○於八十五年間,因竊盜 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六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入監執行,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N○○於九 十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決有期徒刑四月, 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現尚在緩刑期間,均猶仍不知悔改。二、L○○自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一日停職之日止,係臺東縣長濱鄉( 下稱長濱鄉)鄉長;乙○○則自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係擔任長濱鄉公所秘書,二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其等均明知經 辦公用工程,應依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訂製變賣財物內 部審核程序之規定,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上之營繕工 程,係以在主辦機關門口公告,並通知當地有關公會或殷實廠商簽請首長核定進 行比價辦理;嗣上開審核程序表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修定生效實施後,五十萬元 以上,未達三百萬元之營繕工程,應採公開比價之方式辦理;及政府採購法(八 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頒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相關法令規定,採限 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且於辦理工程採購之招標採限制性招標或比價之方式,指 定二家以上之廠商參與比價或投標時,須以該等投標廠商中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且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不得事先指定特定廠商,舞弊營私, 惟因爭食工程利益者眾,L○○乙○○二人竟分別為求從中牟利,而為下列指 定得標廠商及收取回扣之行為:
(一)L○○部分
L○○基於對長濱鄉公所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二月 間起,迄九十年五月間止,對於如附表一所載之長濱鄉公所經辦之工程,均以 指定三家廠商投標或比價之方式,圈選三家廠商,並於各該項工程發包前,先 後以電話聯絡或在鄉長辦公室內當面告知子○○宏銓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



宏銓土木」負責人,與健銓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名義負責人係M○○)、未○○長昱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昱公司 」負責人,並向A○○借得冠邦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冠邦土木」之牌照參與 投標)、酉○○建盛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盛公司」負責人),酉○○ 並將上情轉知合夥人N○○,由N○○向不知情之顏秉番借得盈盛營造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盈盛公司」之牌照參與投標、天○○(杰峰土木包工業「以下簡 稱杰峰土木」負責人)、黃○○(原係長濱鄉代表會主席,為承包工程,分別 向己○○『本院另案審理中』、A○○借得「政富公司」及「冠邦土木」之牌 照參與投標)、F○○奕昇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奕昇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名義負責人係D○○)、G○○總體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體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J○○),G○○亦轉知上情予合夥人戌○○ ,由戌○○向甲○○(本院另案審理中)借用和興土木之牌照參與投標等有意 承作該鄉公共工程之廠商,事先指定附表一之工程由彼等承作,而上開廠商獲 悉被指定承作附表一之工程,乃分別立即向附表一所示其餘二家投標廠商協商 不為價格之競爭,使彼此均順利標得上開工程(詳如後述),L○○遂藉此經 辦公用工程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工程之違背職務之行為,以借款或參與連任長濱 鄉鄉長選舉之競選贊助款之名義,陸續向上開指定得標之廠商收取下列回扣款 ,而子○○等人為能獲取承包工程之機會,亦分別或共同基於對L○○指定工 程予其等承作而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事先交付賄賂以期待L○○於日 後(含當選鄉長後)指定工程之概括犯意或犯意聯絡,於八十七年間起,臺東 縣第十三屆長濱鄉鄉長選舉(以下簡稱鄉長選舉)前後或下列時間,以贊助L ○○競選連任長濱鄉鄉長或貸予其借款為名,連續在鄉長辦公室或其住處交付 下列現金,並以此款項抵充當選後或借款後指定工程之回扣款(其中編號六十 一至六十八號、七十至七三號、七五至八一號、一○九至一一一號、一一三號 、一一四號、一一六號、一一八號、一一九號、一二四號、一二五號、一二八 號、一三三號、一三四號、一四一號、一五六號、一六四號、一六七號、一七 七號、一八四至一九七號、一九九至二一二號、二一四至二二○號、二四○號 、二四三號、二四四號、二四七號部分並未涉及收受回扣),詳細情形如下: ⑴子○○部分
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四號等共五十四件工程係子○○分別以「宏銓土木」或「 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其於八十七年鄉長選舉期間,交付一百六十萬元 予L○○,並於選舉後陸續交付三十萬元予L○○,以扣抵前揭工程之回扣款 ,L○○則於順利連任鄉長後,即陸續指定上開工程予子○○承作,並以上開 款項扣抵工程回扣款,L○○收受子○○所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共計一百九十萬 元。
未○○部分
附表一編號五十五至七十九號等二十五件工程,係未○○所經營之長昱公司得 標之工程,其於八十七年鄉長選舉期間,交付二十萬元予L○○L○○收受 並於連任鄉長後,即指定上開其中六件工程予未○○承作,並以之扣抵工程回 扣款;未○○同時於八十七年L○○競選連任鄉長選舉期間,交付十萬元予L



○○,選舉後L○○又先後二次向未○○各借七萬元及十萬元,L○○並於八 十九年一月、四月及六月間,分別事先指定附表一編號六十三、六十九、七十 四號等三件工程予未○○承作,而以前開二十七萬元扣抵該三件工程之回扣款 ,L○○收受未○○所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共計四十七萬元(編號六十一號至六 十八號、七十至七十三號、七十五至八十一號未給回扣)。 ⑶酉○○N○○部分
附表一編號八十二至一○九號等二十八件工程,係酉○○N○○合夥承作, 其中酉○○提供「建盛公司」之牌照並負責對外交涉,N○○則以向顏秉番所 借得盈盛公司之牌照投標工程並負責施工,酉○○N○○得標後,按工程款 約一成計算之回扣款,並由酉○○負責親自逐筆以現款送到長濱鄉公所內L○ ○之辦公室交付予L○○,而共同給予L○○下列工程回扣款:附表一編號八 十二、八十四、一○○號工程各送四萬七千元回扣款、編號八十三號工程送九 萬五千元回扣款、編號八十五號工程送六萬七千元回扣款、編號八十六、八十 八號工程各送三萬六千元回扣款、編號八十七號工程送七萬二千元回扣款、編 號八十九號工程送七萬五千元回扣款、編號九十、九十八、一○四至一○六號 工程各送九萬三千元回扣款,編號九十一號工程送九萬二千元回扣款、編號九 十二號工程送五萬八千元回扣款、編號九十三號工程送四萬六千元回扣款、編 號九十四至九十七號工程各送了九萬四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九十九號工程送六 萬四千元回扣款、編號一○一號工程送六萬六千元回扣款,編號一○二號工程 送七萬八千元回扣款、編號一○三號工程送七萬六千元回扣款、編號一○七號 工程送八萬三千元回扣款、編號一○八號工程送九萬三千元回扣款;前揭以「 建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共送一百九十二萬六千元之回扣款,以「盈盛公 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則送了九萬三千元之回扣款,L○○總計收受酉○○及N ○○二人所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共計二百零一萬九千元(編號一○九號未給回扣 )。
天○○部分
附表一編號一一○至一六四號等五十五件工程,係天○○分別以「杰峰土木」 或「建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除編號一一○、一一一、一一三、一一四、 一一六、一一八、一一九、一二四、一二五、一二八、一三三、一三四、一五 六號等十三件工程,係立法委員補助款之工程未給回扣外,其餘工程均交付工 程款百分之五至八不等之回扣款予L○○,並由天○○親自陸續到長濱鄉公所L○○之辦公室交付共約一百三十萬元之現款予L○○收受之(編號一一○ 號、一一一號、一一三號、一一四號、一一六號、一一八號、一一九號、一二 四號、一二五號、一二八號、一三三號、一三四號、一四一號、一五六號、一 六四號未給回扣)。
黃○○部分
附表一編號一六五至一八二號等十八件工程,係黃○○分別以「冠邦土木」或 「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除編號一六七、一七七號工程未給回扣外,其 餘十六件工程,均按得標金額百分之五之回扣款,由黃○○分多次陸續拿現款 到長濱鄉公所鄉長辦公室內交給L○○:以「冠邦土木」牌照得標之工程,總



標得金額共五百零四萬二千元,共給付二十五萬二千一百元之回扣款;另借「 政富公司」牌照得標之工程,總得標金額共七百零七萬五千元,共給付三十五 萬三千七百五十元之回扣款,L○○收受黃○○所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共計六十 萬五千八百五十元(一六七號、一七七號未給回扣)。 ⑹F○○部分
附表一編號一八四至二二○號等三十七件工程,係由F○○實際經營之奕昇公 司所得標之工程,其於八十九年五、六月間,先後二次各交付五萬元予L○○ 收受,充當L○○指定予F○○承作之編號一九八、二一○、二一三號等三件 工程之回扣款,L○○收受F○○所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共計十萬元(一八四至 一九七號、一九九至二○九號、二一一號、二一二號、二一四至二二○號未給 回扣)。
G○○戌○○部分
附表一編號二二一至二三九號等十九件工程,係由G○○實際經營之總體公司 所得標之工程,G○○長濱鄉公所鄉長辦公室內,先後陸續支付共三十萬元 之工程回扣款予L○○收受;編號二四一、二四二、二四五、二四六號工程, 係由戌○○以其向甲○○所借得之和興土木之牌照得標,而由其與G○○二人 共同承作之工程,其中編號二四一、二四二號工程,G○○戌○○每人各出 十萬元共二十萬元,共同帶到L○○家中交給L○○,至編號二四五、二四六 號工程原係L○○事先指定予黃○○承作,再由黃○○轉包予G○○戌○○ 二人合夥承,而L○○指定予黃○○承作時,即向黃○○收受五萬元之回扣款 ,黃○○將該兩件工程轉包給G○○戌○○二人時,亦向該二人收受轉包費 用十萬元及支付予L○○之回扣款五萬元(共十五萬元),故L○○收受戌○ ○所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共計十二萬五千元、收受G○○所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共 四十二萬五千元(編號二四○號、二四三號、二四四號、二四七號未給回扣) 。
L○○收取上開工程回扣款共計六百九十四萬四千八百五十元,並以上開收取 工程回扣款,及於長濱鄉公共工程招標時,就附表一之工程指定由特定廠商得 標承作之方式,而圖得廠商不法利益,其中圖利子○○工程款共計四千四百八 十九萬四千元,未○○工程款共計八百零八萬七千元,酉○○N○○二人工 程款共計二千零十八萬八千五百元,天○○工程款共計三千二百九十一萬八千 五百元,黃○○工程款共計一千二百十一萬七千元,F○○工程款共計二百零 六萬一千元,G○○工程款共計一千一百九十九萬元,G○○戌○○二人工 程款共計二百九十九萬二千元。
(二)乙○○部分
乙○○亦另基於對長濱鄉公所經辦工程收取回扣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一月 間起至八十九年六月間止:⑴對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號工程,事先以電話通 知或在其辦公室內當面告知卯○○(建興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本院另案審理 中),上開工程係事先指定由其承作,卯○○獲悉被指定承作附表二之工程, 亦立即向附表二所示其餘二家投標廠商協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俾順利標得上開 工程(詳如後述),乙○○遂藉此經辦公用工程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工程之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取回扣,卯○○並於八十七年間,乙○○之前妻午○○參選連任 鄉民代表期間,在長濱鄉公所乙○○之辦公室內,交付現金十萬元予乙○○收 受,以扣抵前開工程之回扣款。⑵復就附表二編號十六號工程,於八十八年五 月間某日,子○○長濱鄉公所秘書辦公室時,對子○○表示鄉長欲將長光社 區道路排水溝後續工程指定予其承作等語,子○○當場同意承作該工程後,乙 ○○即圈選「建盛公司」及「杰峰土木」為該工程之陪標廠商,子○○便找酉 ○○及天○○協商陪標事宜,告知酉○○天○○該件工程是L○○事先指定 予其承作,請配合陪標,以讓其順利得標,渠等即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配合將 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於九十三萬元以上,再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參與陪標, 使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子○○得以九十二萬六千元順利得標。惟因戊○ ○與戌○○、K○○三人所合夥施作之工程緊鄰本件子○○標得之工程,渠等 三人欲獲取一併承作本件工程之機會,遂共同基於對乙○○關於指定工程予其 等承作而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當時擔任長濱鄉鄉民代 表之戊○○出面與子○○交涉,戊○○嗣於子○○得標後約一星期某日上午, 在長濱鄉公所服務臺前遇見子○○,乃要求子○○將本件工程轉讓予其承作, 二人遂上樓至秘書辦公室找乙○○協商,乙○○亦勸子○○將本件工程轉讓予 戊○○承作,子○○見對方一人係鄉民代表,一人係秘書,不便得罪,只好同 意戊○○之請求,乙○○當場表示本件之工程,鄉長要收回扣款,經子○○戊○○協商後,戊○○當場同意領到工程款後,將支付二成半之回扣款,其中 一成半給予乙○○,並支付一成之借牌費予子○○戊○○子○○乙○○ 三人達成上開協議後,即於同日中午共同到「東芝園卡拉OK店」用餐,戊○ ○同時打電話邀K○○到「東芝園卡拉OK店」,K○○立即約同戌○○前往 ,K○○、戌○○二人先後到該卡拉OK店後,戊○○當場告知已達成協議, 惟須支付工程回扣款,K○○、戌○○二人均當場表示同意。嗣本件工程完工 驗收後,子○○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上午,至長濱鄉農會提領工程款後,復 邀請戊○○乙○○一同到「東芝園卡拉OK店」用餐、喝酒,於同日下午二 、三時許,乙○○欲返回鄉公所時,子○○詢問戊○○是否先將工程款一成半 的回扣款算給乙○○戊○○當場表示同意,並請子○○先算給乙○○,子○ ○遂在「東芝園卡拉OK店」外之停車場,將十四萬元(實際金額為十三萬八 千九百元,湊為整數十四萬元)之金錢交付予乙○○收受,其中四萬元係給予 乙○○之工程回扣款,子○○再將餘款五十五萬九千元交付予戊○○,由戊○ ○與K○○、戌○○共同分帳,乙○○隨即收受其中四萬元之回扣款。四、子○○未○○酉○○N○○天○○黃○○F○○G○○戌○○ 等人經L○○事先指定承作附表一之工程、附表二編號十六號之工程及附表三編 號二至一○六號工程,或渠等於卯○○經乙○○事先指定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 號工程後,竟另行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 為價格競爭之概括犯意聯絡,彼此間或與卯○○、己○○(政富營造有限公司負 責人,本院另案審理中)、C○○(瑞鋒土木包工業,本院另案審理中)、亥○ ○(信宏土木包工業,本院另案審理中)、王寶連宏奇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另案審理中)、田敏文堃誠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



本院另案審理中)、丙○○(永達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本院另案審理中)、壬○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本院另案審理中)、甲○○(和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本院另案審理中)、M○○(建龍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 蓮分院另案審理中)、申○○(順聯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本院另案審理中 )、玄○○(全州營造有限公司,本院另案審理中)、寅○○(統翔營造有限公 司及蒸盛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本院另案審理中),分別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參與長濱鄉公共工程投標情形;又其中附表一編號八十、八十一號工程, 因L○○欲參選臺東縣縣議員之選舉,由未○○介紹認識申○○,俾藉申○○助 其參選,而事先指定工程予申○○承作;附表一編號一八三號工程,原係L○○ 事先指定予子○○承作,子○○因未承作該種類之工程,遂提供協誠鋁門窗行、 王冠鋁門窗行及弘原鋁門窗行三家廠商供L○○圈選核定,並與劉錦洲(供協誠 鋁門窗實際負責人)、O○○弘原鋁門窗行負責人)、郭建隆(王冠鋁門窗行 負責人)共同基於上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 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由E○○估價後決定投標金額為三十九萬元,並告知子○○子○○隨即代E○○辰○○協商陪標,並表示上開工程是L○○事先指定予 E○○承作,請其配合將投標金額填寫在四十萬元以上;另E○○亦找O○○協 商陪標,並表明上開工程已指定予其承作,請配合將投標金額填寫在四十萬元以 上,辰○○O○○二人均同意子○○E○○之請求。上揭事先被L○○或乙 ○○指定承作工程之人,於收到長濱鄉公所寄發之工程招標公文後,均向其餘二 家投標廠商,當面或互相以電話聯繫,表示上開工程係L○○乙○○事先指定 予其等承作,並告知其標價之金額,其等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 其順利得標,而未經指定承作之廠商,亦均互相同意彼此之請求,填寫高於被指 定者之金額之底價,或依以往承作工程之經驗,自行按工程所需成本及利潤,計 算工程之底價,故意提高一、二成金額填寫標價,再各字或交由被指定之廠商分 別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各該廠商 均得以順利標得上揭工程。
五、關於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併案部分: 辛○○(本院另案審理中)係臺東縣成功鎮鎮長,對於成功鎮公所辦理指定比價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或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共工程,擁有指 定二家以上廠商參與比價或投標之權限,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其明知成 功鎮公所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應依據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 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公共工程發包作 業。詎辛○○竟於任職期間,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均規避前揭公開比價規範及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等採購規定,利用採指定比價或限 制性招標之機會,由其事先私下指定特定營造商分別承包如附表五所列之工程, 並由被指定之特定廠商提供其他二家陪標廠商予辛○○圈選核定,辛○○以上開 不法手段圖利下列特定廠商,情形如下:
(一)子○○部分
附表五編號五四至六七、六九、七○號等十六件,以「宏銓土木」名義得標之 工程、編號七一至七三號、七五號至七七、七九至八二號等十件以「健銓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六五八係以「堃誠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辛○ ○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子○○承作 ,並由子○○分別提供附表五所列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辛○○圈選核定,再由 子○○以「宏銓土木」及「健銓公司」之牌照,及透過酉○○田敏文借用「 昆誠公司的牌照,標得上開工程。子○○遂出面找附表五所列之陪標廠商即卯 ○○、酉○○N○○鄭錦子、己○○、亥○○、天○○、M○○、寅○○ 、申○○等人協商陪標,子○○向渠等表示上開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 ,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子○○之請求,並 與子○○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 競爭或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均配合將投標金額填寫較 子○○為高,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 爭,致子○○順利標得上揭工程。子○○復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賄賂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七年鎮長選舉後起至八十八年底止,在成功鎮鎮長 辦公室及成功鎮市區,連續交付八十萬元之現款予辛○○收受,以扣抵上開工 程之回扣款,辛○○亦基於扣抵工程回扣款之意思收受。(二)未○○部分
附表五編號一六九、一七○號等二件以「長昱公司」得標之工程,係辛○○事 先指定由其承作,未○○子○○F○○、申○○等人表示上開工程是由辛 ○○指定予其承作,請渠等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 ,上揭廠商均同意子○○之請求,並與子○○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 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或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而以協議方 式之合意,均配合將投標金額填寫較未○○為高,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 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未○○順利標得上揭工程。(三)酉○○N○○部分
附表五編號一七三號以信宏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七六至二一九號等四 十四件以建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九二至四二○號等二十九件以盈盛 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係辛○○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連 續事先私下指定予酉○○N○○共同承作,並由酉○○分別提供附表五所列 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辛○○圈選核定,再由酉○○向亥○○借用信宏土木的牌 照,並提供自己所有建盛公司之牌照,另由N○○向不知情之顏秉番借得盈盛 公司之牌照,標得上開工程。酉○○遂出面找附表五所列之陪標廠商即子○○田敏文、甲○○、卯○○、寅○○、申○○、亥○○、N○○天○○等人 協商陪標,酉○○向渠等表示上開工程是由其與N○○承作,請配合陪標,將 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酉○○之請求,並與酉 ○○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 或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均配合將投標金額填寫較酉○ ○為高,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 致酉○○N○○順利標得上揭工程。酉○○N○○復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 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七年初起至八十九年六月止,在酉○ ○住處或外面,先後二次交付一百萬元及一百六十萬元之現款予辛○○收受,



以扣抵上開工程之回扣款,辛○○亦基於扣抵工程回扣款之意思共計收受二百 六十萬元。
(四)天○○部分
附表五編號一二四至一六八號等四十五工程以杰鋒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均係 辛○○自八十六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四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天○○ 承作,並由天○○分別提供附表五所列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辛○○圈選核定, 天○○遂出面找附表五所列之陪標廠商即甲○○、寅○○、卯○○、己○○、 酉○○子○○、C○○等人協商陪標,天○○向渠等表示上開工程是由其承 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天 ○○之請求,並與之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 商不為價格競爭或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均配合將投標 金額填寫較天○○為高,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 為價格之競爭,致天○○順利標得上揭工程。天○○復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 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在辛○○之辦公室,就附表五編號一二四、一 二五號工程給予十萬元回扣款,編號一二八、一三三、一三六、一四七、一六 六號工程各給予五萬元回扣款,編號一三七、一三八、一三九、一五九號工程 各給予四萬五千元回扣款,編號一四○、一六一號工程給予九萬四千元回扣款 ,編號一五三號工程給予四萬元回扣款,編號一五七號工程給予三萬五千元回 扣款,辛○○收受之回扣款共計九十八萬元。
(五)黃○○F○○部分
附表五所示工程中,黃○○F○○、己○○等人均互相表示上開工程中經由 辛○○指定予其承作者,請渠等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 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彼此之請求,並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 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或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而以協議方式之合 意,均配合將投標金額填寫較被指定之廠商者為高,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 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彼此均能順利標得如附表五所示 之工程。
(六)G○○部分
附表五之工程,係辛○○於八十八年一月間,事先私下指定予特定廠商承作, 由G○○出面找翁琇麗協商陪標,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 ,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或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 均配合將投標金額填寫較被指定之廠商者為高,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 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彼此均能順利標得如附表五所示之工 程。
六、關於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併案部分: 緣庚○○(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另案審理中)係臺東縣東河鄉鄉長,對於 成功鎮公所辦理指定比價(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或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 後)之公共工程,擁有指定二家以上廠商參與比價或投標之權限,係依據法令從 事於公務之人。其明知東河鄉公所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應依據臺東縣政府暨所 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法令辦理公共工程發包作業。詎庚○○於任職期間,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均規 避前揭公開比價規範及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等採購規定 ,利用採指定比價或限制性招標之機會,由其事先私下指定特定廠商,分別承包 如附表六所列之工程,並由被指定之特定廠商提供其他二家陪標廠商予庚○○圈 選核定,子○○酉○○N○○天○○就附表六之工程,彼此間或分別與M ○○、王寶連王建惠(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另案審理中)、甲○○、申 ○○等人協商陪標,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 不為價格競爭或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均配合將投標金額 填寫較被指定之廠商者為高,再將標單投寄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 不為價格之競爭,致被指定之特定廠商均能順利標得如附表六所示之工程。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暨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L○○部分:
訊據被告L○○對於右揭被告子○○未○○酉○○N○○天○○、黃○ ○、F○○G○○戌○○等人分別交付現金予伊收受之事實固均供承在卷, 惟矢口否認有何事先指定廠商並收取回扣之犯行,辯稱:長濱鄉公共工程之招標 事宜,係由建設課承辦人員擬簽呈由下往上分層負責,伊只是行政核章而已,且 伊係任意遴選三家廠商參與投標,絕無指定任何特定廠商,且伊所收取之金錢一 部係向被告子○○等人借貸,一部則係伊於競選連任長濱鄉鄉長時,被告子○○ 等人主動贊助伊競選鄉長之贊助款,且伊所收之款項均用於建設鄉里,並未中飽 私囊,至伊在偵查中之自白係因被羈押已久,為求交保而如此說云云。經查:(一)關於右揭附表一長濱鄉公共工程部分:被告L○○如何事先指定工程予被告子 ○○、未○○酉○○N○○天○○黃○○F○○G○○戌○○ 、劉錦洲、郭建隆、劉錦洲等人承作,渠等於收到參與投標之公文後,旋即與 如附表一所示其餘二家廠商協商陪標,填寫較高之標價,使渠等順利得標,而 被告子○○未○○酉○○N○○天○○黃○○F○○G○○戌○○等人則分別於右揭時、地交付被告L○○前揭數額不等之現金,用以扣 抵工程款回扣款之事實,業據被告L○○迭於偵查中及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 時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在卷,且經被告子○○未○○酉○○N○○、天○ ○、黃○○F○○G○○戌○○等人供述甚明,且互核相符;檢察官復 命被告L○○與被告子○○未○○酉○○黃○○F○○天○○、G ○○等人一一對質,並核對交付回扣款之金額,此亦經被告L○○供認無訛, 且於筆錄內容重要之處,均逐一簽名確認,並有各該筆錄可稽(見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六四三號卷二第三十八至五十頁、六十六至六十七頁),而檢察官向本 院聲請羈押時經本院訊問後,被告L○○所供述之情節與偵訊時亦大致相同, 有本院九十年聲羈字第一○七號卷內筆錄足參;而其於偵訊過程中,所為之供 述均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未遭受任何強暴脅迫,迄今亦未表示遭受刑求等情, 亦據被告L○○供承在卷,顯見被告L○○於偵查中雖經多次訊問,關於收取



回扣款之重要事實前後供述並無不一,復未遭受任何不法侵害,是其所為之自 白,堪認與事實相符。
(二)再者,被告L○○於本件羈押期間亦向其所選任之辯護人表示,伊已向檢察官 據實說明,期能減輕刑責,且伊於選舉期間向包商借錢,但均從工程之回扣款 中扣除,伊已承認收取回扣款等語,此有臺灣臺東看守所收容人律師接見紀錄 簿一紙及L○○看守所接見錄音帶重點談話內容譯文一份在卷足憑,衡諸被告 之辯護人係為被告保障權利者,對於被告是否涉犯刑責自係盡力辯護,故縱使 被告於偵訊中承受訊問之壓力,但於面對其辯護人之際,自應無上開壓力可言 ,觀其與辯護人間交談之內容猶仍與偵訊時所自白之犯行並無二致,是被告L ○○之前揭供詞,足堪佐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益徵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真實性 ,非不可採信。被告L○○之辯護人雖辯稱:看守所之接見紀錄係屬節錄,且 係審判外之陳述,乃針對避免串證所規定,不具有證據能力云云,惟按,律師 接見被告時應監視之,又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 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 八條定有明文,細譯前開譯文內容,一問一答,前後尚屬連貫,經核與偵訊中 所述相同,雖非直接證據,但足以供審判上之參考,而得為補強證據,仍具有 證據能力,難認與事實不符,是依前揭條文規定,被告L○○於看守所之接見 紀錄內所為之自白,亦應屬可採。
(三)次按,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 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二項及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判例可參。惟上開所謂「仍應調 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者,僅指補強證據而已,換言之,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 之全部為必要,只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 即足當之,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覆字第一0號判例可參。本件被告子○○未○○酉○○N○○天○○黃○○F○○G○○戌○○等人供 述渠等經被告L○○指定承作工程並交付回扣款乙情,已如前述,且渠等對於 指定承作工程乙節,亦早有默契,而交付回扣款之方式亦均屬相同等情,亦據 上揭被告一再供認無訛,且於筆錄內容重要之處均簽名確認屬實,參以被告子 ○○等人與被告L○○之間既無怨隙,業據渠等供承在卷,且右揭供詞均係其 等自由陳述而對其等亦屬不利,若非實情,其等均應不至於任意自承犯罪並誣 陷被告L○○之理,衡情上開被告等人自承承包工程多年,經驗豐富,對於如 何投標及計算工程成本填寫標價,始有得標承攬之機會,已知之甚詳,復坦稱 渠等內心有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意思,而交付金錢予被告L○○,顯見上開交付 回扣款予被告L○○收受之供詞,確係屬實,均應可信。至被告天○○、G○ ○、未○○F○○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係借款或贊助款云云,經核無非係事後 迴護被告L○○之詞,不足採信。
(四)又被告L○○辯稱所收取之金錢係借款及選舉之贊助款乙節,按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所謂回扣,係指公 務員意圖不法之所有,將應付給之工程價款中,與對方約定,提取一定比率或 扣取其中一部份,據為不法之所有而言。凡與對方期約將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



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不法所有,或期約一定比 率或數額之賄賂而收取者,均屬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第四七○七號裁 判意旨參照)。據此可知,所謂「回扣」,不應拘於從已領取建築材料費或工 程價款中,再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之工程款項為限,應著重於建築 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之合意,不論其給付來源是已領 取之工程價款,或是從約定廠商原自有之金錢而來之而有差異。被告L○○供 稱:「(是否所指定的包商都知道回扣款是一成?)是的,這不用說,是通例 大家都知道。」(本院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訊問筆錄)、「(長濱鄉公所所發包 的工程,你有無收受一成的回扣款?)有,如果是民意代表包含立法委員、縣 議員及鄉民代表配合補助發包之工程,包商會送大約零點五左右之回扣」、「 一般發包之工程收一成回扣款,民意代表補助之工程收零點五之回扣款。」等 語(以上均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六四三號卷一第六十六頁)經核與被告子○○酉○○N○○(九十年他字第九十七號卷一第二三七頁、四十頁、八十頁) 、天○○(九十年偵字第一六三五號卷第四十頁)供稱回扣款係按工程款之一 成或零點五成計算等語一致,亦與回扣款之計算相符;復觀諸被告L○○與被 告子○○未○○酉○○N○○天○○黃○○F○○G○○、戌 ○○等人間之上開金錢往來,並未約定借貸之清償方式、期間及利息等要件, 甚至貸與者係陸續多次給付現金,每次三萬、五萬不等,參以被告L○○迄今 仍未清償等情,此顯與一般金錢借貸情形不符;甚且被告等人若係基於選舉之 故而贊助,何以選舉之後還陸續給予被告潘榮金錢呢?至被告L○○為競選連 任長濱鄉鄉長,承包廠商為冀求得承作工程之高額利潤,藉此機會交付金錢, 以便日後渠等如期被指定工程,亦不無可能,參之附表一之工程決標日期,上 開被告廠商於告L○○連任長濱鄉鄉長後,均標得前揭工程,且於連任鄉長後 ,猶仍交付金錢予被告L○○,顯非基於選舉之故,衡諸情理,包商所交付之 回扣款,豈會明目張膽以回扣之名義為之,是本件尚不得僅以交付金錢係借款 或贊助選舉之名義,即可謂非屬工程回扣款。是被告L○○上開所辯,僅屬事 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五)而本件經核對附表一所示工程結果,被告L○○每次招標所指定之三家廠商幾 乎相同,而有固定之搭配組合,且同一決標日期復均為相同之廠商進行比價, 再觀諸卷附之投標文件內容,幾乎沒有一次有廠商前來參予開標,顯見廠商之 間並不關心開標結果,而早已知悉答案,認無參加之必要,是認被告L○○確 實於指定三家廠商比價後,事先告知其中特定廠商者得標乙情,堪以認定。(六)再按所謂「經辦」,係指經手辦理而言。公用建築工程招標發包牽涉極廣,非 一、二人之力,可以畢其功,舉凡業務方面之規劃、設計、編列預算;工務方 面之施工、監工、驗收、及綜理、領導、督導總其成等均屬之(最高法院八十 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七號判決意旨第四點說明參照)。被告L○○身為長濱 鄉鄉長,且為長濱鄉公所之代表人,該公所因業務性質不同,設有不同科室分 門別類,辦理各種業務。而附表一之工程招標業務雖為長濱鄉公所建設課主辦 ;然鄉長L○○是系爭工程底價之核定並封標之人,且對長濱鄉建設課所呈工 程之規劃、設計、編列預算、招標作業等有核示、簽章之權責,係領導、經辦



、監督之人,則據首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所示,被告L○○既為附表一公共工 程經辦人之一,復為一鄉之領導人,對於經辦工程所負權責自應較其餘承辦人 員為重要,其已自承有選擇三家廠商比價之權責,焉能推諉於屬下,而佯辯不 知,是被告L○○辯稱伊僅為行政核章云云,亦屬誤會而不可採。(七)綜上所述,被告L○○所辯,無非係推諉之詞,不足採信,其事先指定廠商收 取工程回扣款之犯行,足堪認定。
二、被告乙○○部分
訊據被告乙○○固坦稱曾向卯○○收取現金六萬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事先指 定廠商並收取回扣款之犯行,辯稱:伊身為秘書,聽命於鄉長之指示,並無指定 工程予特定廠商之權限,亦未收取任何工程回扣款,上開六萬元係因伊之前妻午 ○○當時參選鄉民代表,卯○○所給予之贊助款;又伊並未仲介附表二編號十六 之工程,亦未收取任何費用,伊與戌○○、K○○等人前往東芝園卡拉OK店餐 敘僅有一次,而該次並未談及有關工程之事情,伊被人檢舉係因有人挾怨報復云 云,然查:
(一)被告乙○○事先指定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號工程予證人卯○○承作,卯○○並 於被告乙○○前妻午○○參選鄉民代表時,交付十萬元現金予被告乙○○收受 ,用以扣抵上開工程回扣款等情,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供述甚詳,且與證 人卯○○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參以證人卯○○復證稱其 與被告L○○並不認識,係與被告乙○○熟識,上開工程均係由被告乙○○以 電話通知或當面告知指定工程予其承作等語,而其證詞由偵訊迄至本院調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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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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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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