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201號
ULDM,96,訴,201,2017091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信助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具 保 人 易永村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永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易永村因被告易信助涉嫌偽證案件,經依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 元,繳納現金後,業已釋放。二、茲因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 庭,亦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亦未到庭,被告顯然 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