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 寶 凱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折合銀
元捌拾貳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零伍拾壹元玖角,折
合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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