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80號
TNDV,92,訴,180,200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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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
                       台北市○○○路二一六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逸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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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