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
台北市○○○路二一六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逸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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