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肆拾叁萬
伍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柒拾貳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萬
肆仟叁佰柒拾捌元(元以下不算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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