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81號
TNDV,92,聲,181,200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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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代 理 人 丁 ○ ○
  相 對 人 戊 ○ ○
              身
        丙 ○ ○
              身
        乙 ○ ○
              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零玖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六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 件程序費用,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中之新台幣三百四十一元部分已退還聲 請人而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 碧 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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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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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九萬九千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  │三百三十九元      │繳六百八十元 │
│ │ │退三百四十一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七十元        │ │
├─────────────┼─────────────┼──────────┤
│共         計  │九萬九千五百零九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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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