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657號
TNDV,91,重訴,657,200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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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 與原告訂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八十七年九月九日止,按月給付利息, 到期還清本金,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並 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另約定被告丁○如遲延清償時,即視為全部 借款均屆清償期,除須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按上開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丁○自八十七年 五月二十九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而被告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同 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放款明細分戶帳、應收利息明細表及借款契約書各一件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七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八十七年九月九日止 ,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 利率變動而調整,另約定被告丁○如遲延清償時,即視為全部借款均屆清償期, 除須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按上開利率加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丁○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利息,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乙○○為本  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已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明細分戶帳、應收利  息明細表及借款契約書各一件為證(見本院卷第九至十二頁)。被告二人於相當



  時期前受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 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 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 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丁○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到期未依約清償,已如前述,則被 告二人對於原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B   法 官 林逸梅
~B   法 官 張銘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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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單位:新台幣(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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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利 息 計 │利 率│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本 金│ 算 期 間 │ (週年利率)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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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佰萬元 │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百分之九點四二│略 │略 │
│ │二十九日起至民國八│五 │ │ │
│ │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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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百分之十點四二│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
│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五 │十日起至民國八十七年│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止 │ │十二月二十九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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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