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七號
原 告 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 雅 添
被 告 中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育 誠
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中茂國際有限公司住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大同區○○○路三七號三 樓,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 碧 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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