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654號
TNDV,91,訴,2654,200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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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五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叁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
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燕娟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
同)二百四十五萬元,由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二月十
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
七五即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機動調整,本息依年金法按月攤還,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本件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二百三十五萬九千八百九十二元及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九點零五)暨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
數給付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客戶貸放歷史 明細表、放款轉帳支出傳票、放款轉帳收入傳票及牌告利率表為證,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百三十五萬九千 八百九十二元,及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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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