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楊昌根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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