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其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石家楨
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