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04號
ULDM,106,訴,404,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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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雅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41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田雅筑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調解筆錄所示之時間、方式支付賠償金。
事 實
一、田雅筑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邀集吳炳賢等如附表一所示之 友人締結合會契約,約定由田雅筑擔任會首,其餘23人為會 員,採內標制,底標新臺幣(下同)1,600 元,會金為2 萬 元,合會期間自103 年6 月10日起,至105 年5 月10日止共 計24會,並於每月10日中午12時30分,在田雅筑位於雲林縣 ○○鄉○○村○○000 號住處開標(下稱本案合會)。詎田 雅筑因財務週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偽造準私文書暨持以行使之各別犯意,利用會員間不 盡相識及未全數到場參與競標之機會:
㈠於103 年11月10日,在其上址住處,未經吳玉盞之同意或授 權,在空白紙張上偽簽吳玉盞之署名,並記載標息金額,依 民間合會習慣足以表示吳玉盞欲以紙上記載之標息金額,參 與合會競標之證明,而以此方式,偽造合會標單1 紙(未扣 案,已滅失),足以生損害於吳玉盞及包括吳炳賢在內之其 他活會會員(參附表二所載)。其後,田雅筑再持偽造標單 參加合會競標而行使之,並在得標後,對其餘未得標之活會 會員佯稱:吳玉盞得標云云;另對吳玉盞佯稱:係某會員將 該次合會標走云云,而對附表二所示之活會會員及吳玉盞施 以詐術,附表二所示之活會會員因此陷於吳玉盞得標之錯誤 ;吳玉盞則陷於某會員標走該會之錯誤,因而各將該次合會 會款(合會金扣除標息即1 萬5,500 元)交予田雅筑,造成 各活會會員及吳玉盞受有損害,田雅筑則獲有如附表二所示 之利益。
㈡於104 年2 月10日,在其上址住處,未經吳玉盞之同意或授 權,在空白紙張上偽簽吳玉盞之署名,並記載標息金額,依 民間合會習慣足以表示吳玉盞欲以紙上記載之標息金額參與 合會競標之證明,而以此方式,偽造合會標單1 紙(未扣案



,已滅失),足以生損害於吳玉盞及包括吳炳賢在內之其他 活會會員(參附表三所載)。其後,田雅筑再持偽造標單參 加合會競標而行使之,並在得標後,對其餘未得標之活會會 員佯稱:吳玉盞得標云云;另對吳玉盞佯稱:係某會員將該 次合會標走云云,而對附表三所示之活會會員及吳玉盞施以 詐術,附表三所示之活會會員因此陷於吳玉盞得標之錯誤; 吳玉盞則陷於某會員標走該會之錯誤,因而各將該次合會會 款(合會金扣除標息即1 萬5,200 元)交予田雅筑,造成各 活會會員及吳玉盞受有損害,田雅筑則獲有如附表三所示之 利益。
㈢於105 年1 月10日,在其上址住處,未經柯財旺之同意或授 權,在空白紙張上偽簽柯財旺之署名,並記載標息金額,依 民間合會習慣足以表示柯財旺欲以紙上記載之標息金額參與 合會競標之證明,而以此方式,偽造合會標單1 紙(未扣案 ,已滅失),足以生損害於柯財旺及包括吳炳賢在內之其他 活會會員(參附表四所載)。其後,田雅筑再持偽造標單參 加合會競標而行使之,並且在得標後,對其餘未得標之活會 會員佯稱:柯財旺得標云云;另對柯財旺佯稱:係某會員將 該次合會標走云云,而對附表四所示之活會會員及柯財旺施 以詐術,附表四所示之活會會員因此陷於柯財旺得標之錯誤 ;柯財旺則陷於某會員標走該會之錯誤,因而各將該次合會 會款(合會金扣除標息即1 萬4,500 元)交予田雅筑,造成 各活會會員及柯財旺受有損害,田雅筑則獲有如附表四所示 之利益。
㈣嗣田雅筑因無法繼續維持本案合會會款之支付,乃於105 年 4 月10日起止會,經吳炳賢柯財旺吳玉盞等部分會員相 互查證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柯財旺吳玉盞吳炳賢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 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田雅筑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 ,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 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限制,依同法第273 條之2 之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 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之規定所拘束。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 73頁),核與證人吳寶香、張來好、吳政勳吳裕隆(偵卷 第24頁至第26頁、第34頁至第36頁)、證人即告訴人吳炳賢柯財旺吳玉盞(警卷第6 頁至第16頁、偵卷第11頁至第 13頁)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合會會員名單暨開標紀錄3 份 (他卷第3 頁至第4 之1 頁)、合會標單金額整理表1 份( 他卷第5 頁)在卷可稽,足以擔保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冒用他人名義書寫標單,以冒標他人之互助會,茍標單上除 書寫被冒標者姓名及欲標取會款所出利息之金額外,並書有 「標單」之意旨,而就文義內容之本身,使人一見即知係投 標會款之標單,該標單固係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惟 如僅在紙上書寫被冒標者之姓名及所出利息之金額,就文義 本身並不足以獨立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如非依民間互助會 之習慣,尚無從認定其上之文字,係用以表示該名義人願出 所書金額之利息以標取互助會會款之證明者,則非刑法第21 0 條所規定之私文書,而屬同法第220 條以文書論之準私文 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6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合 會已得標之死會會員,事後無論任一會員得標及其願出之標 金若干,均須繳納當期全額之會款,縱為會首施用詐術,以 他會員名義冒標,並向死會會員收取會款,因該等死會會員 本負有繳納會款之義務,當非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予會首, 自無構成詐欺取財罪之可言,僅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部分構 成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4153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分別冒用吳玉盞(2 次)、柯財旺名義,於 標單(未載明標單字樣)上偽簽吳玉盞柯財旺之署名並書 寫標息金額,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足以表示係作為標單供 競標之證明,依前說明,被告所為自該當刑法第210 條、第 220 條第1 項之偽造準私文書。被告在偽造標單後,將之提 示予其他互助會成員參加競標,並在得標後向活會會員詐取 會款,且向遭冒標之告訴人佯稱有其他人得標進而詐取會款 ,是核被告所為之各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 、第220 條第1 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偽造告訴人署名之行為,係偽造 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分別以一個冒標行為,同時對各告訴人及其他活會會員 施以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向其等詐取會款,係以一行為 觸犯同種詐欺取財罪名;另被告各次冒標行為,均同時觸犯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也是想像競合犯,俱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上開三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邀集友人締結合會契約 ,竟不知篤守信用,不顧各會員對被告之信任,因個人財務 狀況不佳,即擅以會員柯財旺吳玉盞(2 次)名義冒標, 詐欺財物,造成柯財旺吳玉盞及其他活會會員之財產損失 ,所為實屬不該。然慮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 ,且與尚未標取會款之告訴人柯財旺吳玉盞吳炳賢調解 成立,並在調解時以支票支付第一期之賠償金額,有附件之 調解筆錄可考,被告應該是有誠意要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堪認被告略知悔悟,態度尚可。並考量告訴人均表示不再追 究被告犯行之意見(參附件調解筆錄、本院卷第77頁),及 被告於審判中自陳已婚,有女兒,目前無業暨國小畢業之教 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刑。
㈣查被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但犯後已坦承犯行 ,且與各告訴人調解成立,有附件調解筆錄可參,各告訴人 因而均表示同意以附件調解筆錄作為給予被告緩刑寬典之負 擔等語(本院卷第77頁反面),被告已見悔意,信其經此偵 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 院認其前開所受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並斟酌被告償還調解金額之時間長短 ,予以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 ,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 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院為確保 被告能誠實履行調解內容,改過遷善,以收緩刑之功效,並 維護各告訴人之權益,爰依前揭規定,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 件調解筆錄所示之內容,以為緩刑負擔。另依刑法第75條之 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 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㈤沒收部分:
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刑法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立法意旨認 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明確規定 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縱使被告行為係在新法生效前,仍 應適用新法規定,且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又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分別亦有規定。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 ,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 訂第38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 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 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經查:
⒈被告各次詐得之財物,詳如附表二、三、四詐得款項欄所示 。然而,被告於調解成立時,已以支票支付各告訴人部分賠 償金,有附件調解筆錄可憑,另外,被告也承諾願依照附件 調解筆錄所示之時間、方式支付賠償金,且該調解筆錄係被 告緩刑之負擔,因此,法官認為,被告應該會依照調解筆錄 履行賠償義務,是被告雖然尚未將其犯罪所得賠償各告訴人 (倘支票已兌現,則已賠償一部),但各告訴人將來應該可 以依據調解筆錄向被告取得賠償金,此種情形下,如再就被 告之犯罪所得予以沒收,有形成重複剝奪犯罪所得之可能性 ,而顯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⒉被告偽造之標單3 紙(含其上偽簽之各告訴人署押總計3 枚 ),已在得標後經被告丟棄而滅失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第75頁),參以民間習慣,該標單咸 在該次標會開標後即行撕毀丟棄,且被告為避免犯罪被發覺 ,衡諸常情,也無留存標單之必要,是該3 紙標單已滅失而 不存在之事實,應堪認定。故本院爰不就該標單(含偽簽之 署名)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973號判決 意旨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合會成員
┌──┬──┬───────┐
│編號│身分│姓名 │
├──┼──┼───────┤
│ 1 │會首│田雅筑
├──┼──┼───────┤
│ 2 │會員│吳瑞泰
├──┼──┼───────┤
│ 3 │會員│吳慶家
├──┼──┼───────┤
│ 4 │會員│鄭振明
├──┼──┼───────┤
│ 5 │會員│陳碧英
├──┼──┼───────┤
│ 6 │會員│吳玉盞




├──┼──┼───────┤
│ 7 │會員│蔡秋林
├──┼──┼───────┤
│ 8 │會員│吳裕隆
├──┼──┼───────┤
│ 9 │會員│吳玉盞
├──┼──┼───────┤
│  │會員│蔡嘉榮
├──┼──┼───────┤
│  │會員│吳慶家
├──┼──┼───────┤
│  │會員│蔡耀福
├──┼──┼───────┤
│  │會員│阿芬
├──┼──┼───────┤
│  │會員│吳瑞泰
├──┼──┼───────┤
│  │會員│佳惠 │
├──┼──┼───────┤
│  │會員│蔡元禧 │
├──┼──┼───────┤
│  │會員│麗華 │
├──┼──┼───────┤
│  │會員│王俊郎
├──┼──┼───────┤
│  │會員│阿菊 │
├──┼──┼───────┤
│  │會員│柯財旺
├──┼──┼───────┤
│  │會員│吳永富
├──┼──┼───────┤
│  │會員│吳永富
├──┼──┼───────┤
│  │會員│吳炳賢
├──┼──┼───────┤
│  │會員│吳宏銘
└──┴──┴───────┘
 
附表二:第一次冒標行為之詐騙對象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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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會員狀況 │姓名 │詐得款項(獲得│詐術行使 │
│ │ │ │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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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死會 │田雅筑 │未詐取財物 │無 │
├──┼─────┼───────┼───────┼────────┤
│ 2 │死會 │吳瑞泰 │未詐取財物 │無 │
├──┼─────┼───────┼───────┼────────┤
│ 3 │死會 │吳慶家 │未詐取財物 │無 │
├──┼─────┼───────┼───────┼────────┤
│ 4 │死會 │鄭振明 │未詐取財物 │無 │
├──┼─────┼───────┼───────┼────────┤
│ 5 │死會 │陳碧英 │未詐取財物 │無 │
├──┼─────┼───────┼───────┼────────┤
│ 6 │被冒標者 │吳玉盞 │新臺幣(下同)│①佯稱某會員得標│
│ │(第六會)│ │15,500元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7 │活會 │蔡秋林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8 │活會 │吳裕隆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9 │活會 │吳玉盞 │15,500元 │①佯稱某會員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蔡嘉榮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慶家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蔡耀福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阿芬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瑞泰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佳惠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蔡元禧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麗華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王俊郎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阿菊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柯財旺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永富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永富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炳賢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宏銘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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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總計29萬4,500 │ │
│ │ │ │元 │ │
└──┴─────┴───────┴───────┴────────┘
 
附表三:第二次冒標行為之詐騙對象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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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會員狀況 │姓名 │詐得款項(獲得│詐術行使 │
│ │ │ │利益) │ │
├──┼─────┼───────┼───────┼────────┤
│ 1 │死會 │田雅筑 │未詐取財物 │無 │
├──┼─────┼───────┼───────┼────────┤




│ 2 │死會 │吳瑞泰 │未詐取財物 │無 │
├──┼─────┼───────┼───────┼────────┤
│ 3 │死會 │吳慶家 │未詐取財物 │無 │
├──┼─────┼───────┼───────┼────────┤
│ 4 │死會 │鄭振明 │未詐取財物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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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死會 │陳碧英 │未詐取財物 │無 │
├──┼─────┼───────┼───────┼────────┤
│ 6 │死會 │蔡秋林 │未詐取財物 │無 │
├──┼─────┼───────┼───────┼────────┤
│ 7 │死會 │吳裕隆 │未詐取財物 │無 │
├──┼─────┼───────┼───────┼────────┤
│ 8 │被冒標者 │吳玉盞 │15,200元 │①佯稱某會員得標│
│ │(第九會)│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9 │活會(但在│吳玉盞 │15,200元 │①佯稱某會員得標│
│ │第六會時已│ │ │②陷於錯誤 │
│ │遭冒標一次│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蔡嘉榮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慶家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蔡耀福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阿芬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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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會 │吳瑞泰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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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會 │佳惠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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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會 │蔡元禧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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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會 │麗華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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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會 │王俊郎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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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會 │阿菊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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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會 │柯財旺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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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會 │吳永富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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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會 │吳永富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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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會 │吳炳賢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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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會 │吳宏銘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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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總計25萬8,400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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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