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更字,91年度,11號
TNDM,91,交聲更,11,200301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更字第一一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台南監理站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南監五字第裁七
四—S00000000號)聲明異議,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一六號裁
定異議駁回,受處分人提起抗告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交抗字
第一二0號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VFH—240 號輕型機車,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十六時十七分許,由不詳騎士駕駛, 途經台南市○○路○段與育樂街口時,因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而拒絕停車接受稽查 逃逸,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警員逕行開單舉發,移送機關即交通 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復以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 幣六千元及記違規點數一點等語。
二、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則辯稱:本件遭開單舉發之機車雖為其所有,但係供其 兒子陳俊元騎乘使用,而陳俊元在舉發當日正在軍中服役,並未騎乘該輛機車行 經前開舉發地點,且該輛機車先前因車禍送修時,已將車體顏色改裝為白色,亦 與舉發單所記載逃逸之機車為紅色事實不符,是異議人所有之機車,並無在台南 市○○路○段與育樂街口違規之事實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有之前開機車,平日係供其兒子陳俊元騎 乘使用,而陳俊元所騎乘之該輛機車曾因發生車禍而送修,車體顏色並在送修後 已塗裝為白色有一、二年之久,且陳俊元在舉發當日並未騎乘該輛機車行經前開 舉發地點等情,不僅業據異議人供明在卷可按,且經證人陳俊元到庭陳證屬實, 並經證人王世鵬到庭陳證:「(問:是否認識異議人?)認識,因為我是她們住 處大樓管理員,且我也認識陳俊元」、「(問:何時在該住處擔任大樓管理員? )從民國八十六年一直到現在」、「(問:是否有見過陳俊元使用該輛機車情形 ?)有」、「(問:從你印象中看見陳俊元騎乘該輛機車情形,該輛機車車身是 何顏色?期間有無變更?)印象中我看見陳俊元使用該機車已有一、二年,從我 看見陳俊元該輛機車起該機車車身一直都是白色,期間沒有改變過顏色」等語綦 詳(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復有該輛車號VFH—240號 輕型機車全車況之現時相片四幀在卷可佐,是該輛機車在舉發單所載違規時間之 前,車體顏色既早已改裝為白色,從而異議人辯稱:舉發單所載逃逸之機車車體 為紅色與異議人之機車顏色不符,其機車並無經人騎至台南市○○路○段與育樂 街口,並於該地點有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及不服稽查取締之情形等語,尚堪採信。



四、而本件車牌號碼VFH—240號輕型機車,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十六時十 七分許,有由不詳騎士駕駛,在台南市○○路○段與育樂街口,騎機車未戴安全 帽及不服稽查取締逃逸之違規行為,除僅有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000 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可查外,並無其他證明 可為佐參,況依本件舉發員警徐英洋到庭所陳亦可查知,其當日係記下車牌號碼 及車種顏色,再查電腦比對相關資料後逕行舉發,有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訊 問載明可考(附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一六號交通事件卷宗內),而異議 人之機車車體顏色既為白色,惟舉發單上卻記載為紅色,益見異議人前開辯稱為 可信,則如前述,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有之上開機車未於案載違規日期, 經人在台南市○○路○段與育樂街口騎用等情,既據異議人提出事證以實其說, 則執勤員警所查獲之違規事實,可能係因錯看、誤載,或該實際違規機車之車牌 ,曾有偽造、變造等情形所致,故尚難依此即遽認本件異議人之機車,確曾經人 騎用,而於案載違規日期有前述違規之行為,併此敘明。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VFH—240號輕型 機車,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當日,確係未經騎駛亦無出現在台南市○○路○ 段與育樂街口,是異議人於右述時、地,並無上開原處分意旨所稱之違規情形, 應可認定。從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經核為有理由,原處分予以裁罰,於法即 有未合,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瑛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