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83號
TPDV,92,除,383,200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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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光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戴強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四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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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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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光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