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光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戴強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四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F0
~T40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趙淑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