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0號
TPDV,92,除,30,200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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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五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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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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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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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誠有限公司 林安│華泰銀行永吉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壹仟元   │AA五九六0三二│  │
│ │修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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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