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78號
TPDV,92,除,278,200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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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八號
  聲 請 人 而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五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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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五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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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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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肆萬元     │AA三七九0三七│  │
│ │         │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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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伍仟伍佰叁拾玖元│AA三七九0三五│  │
│ │         │分行       │           │        │0       │  │
├─┼─────────┼─────────┼───────────┼────────┼────────┼──┤
│3│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肆仟陸佰玖拾玖元│AA三七九0四0│  │
│ │         │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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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而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