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71號
ULDM,106,聲,771,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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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秀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2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秀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秀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 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 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 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 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 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 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 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各罪



,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918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 105 年度訴字第311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 確定,此有卷附之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918 號刑事裁定、10 5 年度訴字第311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可佐,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 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 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105 年度聲字第918 號刑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及 105 年度訴字第311 號刑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2 月之總和,即5 年。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7 所 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第2 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 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 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查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 均確係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違犯無誤,符 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 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李秀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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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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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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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 年9 月7 日14時25分│104 年12月3 日8 時許 │104 年12月29日2 時許 │
│ │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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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1231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231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184 號│
│ │、105 年度毒偵字第106 │、105 年度毒偵字第106 │(聲請書誤載為104 年度│
│ │號 │號 │毒偵字第1231號、105 年│
│ │ │ │度毒偵字第1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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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虎簡字第28號 │105 年度虎簡字第28號 │105 年度港簡字第85號 │
│實├───┼───────────┼───────────┼───────────┤
│審│判決日│105 年3 月7 日 │105 年3 月7 日 │105 年4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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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虎簡字第28號 │105 年度虎簡字第28號 │105 年度港簡字第85號 │
│決├───┼───────────┼───────────┼───────────┤
│ │確定日│105 年4 月6 日 │105 年4 月6 日 │105 年5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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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860 號(編號1 至4 已定應執行刑有│
│ │期徒刑10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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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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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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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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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 年3 月8 日12時許 │104 年10月24日20時30分│104 年11月1 日19時01分│
│ │ │後某時許 │後某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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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707 號│105 年度偵字第956 號 │105 年度偵字第9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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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607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11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11 號 │
│實├───┼───────────┼───────────┼───────────┤
│審│判決日│105 年8 月31日 │106 年6 月21日 │106 年6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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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607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11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11 號 │
│決├───┼───────────┼───────────┼───────────┤
│ │確定日│105 年9 月19日 │106 年7 月10日 │106 年7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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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2106號(編│
│ │105 年度執更字第860 號│號5 至7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 │
│ │(編號1 至4 已定應執行│ │
│ │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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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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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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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年8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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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 年11月7 日20時34分│ │ │
│ │後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 │ │
│ │8 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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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 │105 年度偵字第95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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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311 號 │ │ │
│實├───┼───────────┼───────────┼───────────┤
│審│判決日│106 年6 月2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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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311 號 │ │ │




│決├───┼───────────┼───────────┼───────────┤
│ │確定日│106 年7 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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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6 年度執字第2106號(│ │ │
│ │編號5 至7 已定應執行刑│ │ │
│ │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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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