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84號
TPDV,92,重訴,84,200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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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   告 庚○○
              送達處所:台北市○○街六八之一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易欽、甲○○、丙○○、乙○○、丁
  ○○、己○○、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丙○○、乙○○、丁○○、
  己○○、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捌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貳萬貳仟陸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零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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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