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子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銀元貳佰零肆萬柒
仟柒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
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伍
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