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41號
TPDV,92,重訴,141,2003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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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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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陳柏蒼
  訴訟代理人 黃愉程
  被   告 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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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