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41號
TPDV,92,重訴,141,200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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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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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陳柏蒼
  訴訟代理人 黃愉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伍仟貳佰叁拾貳點玖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伍仟
     陸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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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