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陳柏蒼
訴訟代理人 黃愉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伍仟貳佰叁拾貳點玖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伍仟
陸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