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87號
TPDV,92,訴,487,2003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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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
  原   告 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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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張瑞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明電器行即范財木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永明電器行即范財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貳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柒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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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