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11號
TPDV,92,訴,411,200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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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
  原   告 中國碳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住台北市○○○路○段五九號十一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
     仟壹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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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碳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