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莊信萬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玖仟玖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零肆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玖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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