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72號
TPDV,92,訴,272,200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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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送達代收人 鄭嘉
  被   告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重整人  丙○○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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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