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送達代收人 鄭嘉
被 告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重整人 丙○○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