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50號
TPDV,92,訴,250,2003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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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盈合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黃啟倫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貳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佰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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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合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