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34號
ULDM,106,聲,734,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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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4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育儒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2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育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育儒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亦有明文。所謂「裁判 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 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 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 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 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 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 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 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 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 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 號、82年 度臺抗字第313 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86年度臺抗字 第488 號、88年度臺抗字第325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 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 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 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 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 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



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 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 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 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15 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附表編號4 、5號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72 號判決定 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 院就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 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 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拘役60 日及拘役30日加計後之總和,即拘役90日。茲聲請人以本院 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 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 、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 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 限度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蔡育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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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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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15日 │拘役30日 │
│ (不含沒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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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25日上午5 時許 │105 年12月10日上午9 時59分│105 年11月30日下午2 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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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7695號 │105 年度速偵字第1962號 │105 年度速偵字第19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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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5 年度嘉簡字第1838號 │106 年度嘉簡字第43號 │105 年度嘉簡字第1829號 │
│ ├───┼─────────────┼─────────────┼─────────────┤
│ │日 期│105 年12月27日 │106 年1 月19日 │105 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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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5 年度嘉簡字第1838號 │106 年度嘉簡字第43號 │105 年度嘉簡字第1829號 │
│ ├───┼─────────────┼─────────────┼─────────────┤
│ │日 期│106 年2 月3 日 │106 年3 月2 日 │106 年3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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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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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6 年度執更助字第50號。 │ 6 年度執更助字第50號。 │ 6 年度執更助字第50號。 │
│ │②編號1、2、3號已定應執│②編號1、2、3號已定應執│②編號1、2、3號已定應執│
│ │ 行拘役60日。 │ 行拘役60日。 │ 行拘役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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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竊盜未遂罪 │竊盜未遂罪 │ │
├───────┼─────────────┼─────────────┼─────────────┤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3日上午4 時許 │105 年11月30日上午2 時許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6 年度偵字第1255、1256、│106 年度偵字第1255、1256、│ │
│ │ │1257、1258、1259、1260、12│1257、1258、1259、1260、12│ │




│ │ │61、1262、1263、1264、1265│61、1262、1263、1264、1265│ │
│ │ │、1266 號 │、1266 號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272 號 │106 年度易字第272 號 │ │
│ ├───┼─────────────┼─────────────┼─────────────┤
│ │日 期│106 年5 月12日 │106 年5 月12日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387 號 │106 年度上易字第387 號 │ │
│ ├───┼─────────────┼─────────────┼─────────────┤
│ │日 期│106 年6 月23日 │106 年6 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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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6 年度執字第2196號。 │ 6 年度執字第2196號。 │ │
│ │②編號4、5號已定應執行拘│②編號4、5號已定應執行拘│ │
│ │ 役30日。 │ 役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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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