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國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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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鶴年
右原告與被告立茲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玖仟貳佰
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伍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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