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92年度,12號
TPDV,92,小上,12,200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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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小上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開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玲
  被 上訴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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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本院台北
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四五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貳拾捌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訴訟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未於上訴狀內表明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
  法院者,苟第一審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
  宗送交本院者,即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提起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
  未提出理由書,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怡雯                      法  官 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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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二審裁判費 一四二六元
第二審送達郵費 一○二元
合     計 一五二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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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