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92年度,12號
TPDV,92,小上,12,2003010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小上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開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四五三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到院補正上訴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逾期駁回
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上蓋用上訴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是上
  訴人之上訴,自不合法。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到院補正上訴人公
  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逾期駁回上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四百四十四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開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