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小上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開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四五三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到院補正上訴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逾期駁回
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上蓋用上訴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是上
訴人之上訴,自不合法。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到院補正上訴人公
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逾期駁回上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四百四十四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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