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960號
TPDV,91,訴,960,2003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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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九六○號
  原   告 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 政律師
  被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二號十四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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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