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九六○號 原 告 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 政律師 被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二號十四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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