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萬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聯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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