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讓您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祝民律師
被上訴人 向日葵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本院新店簡易庭八
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二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
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駁回上訴。
二、陳述:
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承攬上訴人「吃得美」、「自然高」、「自然挺」三支廣 告影片製作事宜,並訂有製作委託合約書,被上訴人業已依約完成,惟上訴人迄 不給付尾款三十六萬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給付三十六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未依約提供腳本供上訴人確認,經多次催促方提出未經上 訴人確認之拍攝帶,惟該廣告帶腳本未經上訴人確認,且部分內容提供第三者使 用,故上訴人拒絕接受,兩造乃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另達成協議,由被上訴人依 腳本重新拍攝,並交出原所有拍攝帶,上訴人則給付十萬元以代替先前合約,依 此被上訴人僅能請求十萬元,又因被上訴人未經剪接,未完成承攬,亦無由請求 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九十二年一月三日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及 不爭執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二頁之準備程序筆錄,九十二年一月 三日第三頁之言詞辯論筆錄),是以本院僅就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及不爭執點為
審究,合先敘明。
四、查(一)兩造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簽訂「製作委託合約書」(下稱第一份合 約書),約定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製作廣告影片,「吃得美」、「自然高」、「自 然挺」各二個版本,共六支,製作費共六十萬元,上訴人並於簽約當日交付頭期 款;尚餘尾款三十六萬元未給付;(二)活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活儷公司 )與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簽訂「合約書」(下稱第二份合約書),約定 被上訴人重拍Nature Tim(拍攝工程)三十秒,上訴人支付拍攝費用十萬元;( 三)被上訴人至少已交付三支拍攝帶(「吃得美」、「自然高」、「自然挺」各 一個版本);(四)上訴人將被上訴人所交付之拍攝帶剪接成廣告帶,並於新莊 市永佳樂有線電視、衛星頻道上公開播放,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九十二年 一月三日第三頁之言詞辯論筆錄),自堪信為真實。五、本件應審酌者厥為被上訴人得否依第一份合約書,請求上訴人給付尾款三十六萬 元?經整理簡化本件之爭點如下:
(一)上訴人之給付尾款義務是否因第二份合約書之簽訂而消滅? 1、第二份合約書是否更新第一份合約書?抑或獨立之契約? (1)簽約當事人
(2)指定拍攝之「Nature Tim」是否即原定之「自然挺」篇? 2、兩造是否約定上訴人給付第二份合約書所定之十萬元報酬,即無庸給付原先 第一份合約書之尾款三十六萬元?
(二)被上訴人是否履行第一份合約書之義務,而得請求支付報酬尾款三十六萬元? 1、被上訴人是否依腳本拍攝?
2、被上訴人是否將拍攝帶送審?
3、被上訴人交付拍攝帶之數量,究為三支(各一種版本),抑或六支(各二種 版本)?
六、茲分述如下:
(一)上訴人之給付尾款義務是否因第二份合約書之簽訂而消滅? 1、第二份合約書是否更新第一份合約書?抑或獨立之契約? (1)簽約當事人
①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 九十八條定有明文。又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 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 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三十九年上字第一○五三號著有判例。 ②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簽訂之第一份合約書(見原審卷第八頁),其 契約當事人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而同年十月四日所簽訂之第二份合約書 (見原審卷第十九頁),其契約當事人為活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 人,二份合約書之當事人固不相同,然此二份合約書均由上訴人與活儷國 際開發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間之負責人張迎傑所簽訂,且第一份合約書係 約定由被上訴人製作廣告影片「吃得美」、「自然高」、「自然挺」各二 個版本,共六支(第一條約定參照)。而第二份合約書則約定「重新拍攝 」Nature Tim事宜(前言、第一條約定參照),所謂「重新拍攝」,即表
示第二次拍攝之意,且證人即被上訴人之導演陳佐臺證稱:因為先前拍攝 客戶不滿意,所以討論重新拍攝的腳本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十二頁之言詞 辯論筆錄);再第三條約定,要求被上訴人交出以前所拍攝「吃得美」、 「自然高」、「自然挺」所有拍攝帶,顯與第一份合約書之標的物相同; 又第四條約定雙方完成約定事項後,所有製作委託關係均終止,而被上訴 人並未舉證證明活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除第二份合約書外尚 有何其他製作委託關係。綜觀上開客觀證據資料,應認由於上訴人與活儷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相同,致上訴人疏未注意,誤以活儷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之名義為之,實際上其真意係以上訴人名義簽約,而被上訴人之 真意亦係與上訴人簽訂第二份合約書。
(2)指定拍攝之「Nature Tim」是否即原定之「自然挺」篇? 第一份合約書係約定由被上訴人拍攝「自然挺」之廣告影片,並於第四條 約定:「製作內容需依照拍攝製作腳本進行,拍攝後,甲方(即上訴人) 有權提出修改要求,惟必須在腳本拍攝素材之內,另增加拍攝內容若不在 合約腳本內,應另增加製作費用付與乙方(即被上訴人)」。而第二份合 約書則約定由被上訴人重新拍攝「Nature Tim」之廣告影片,要求依合約 後附之製作腳本進行拍攝,重拍費用為十萬元(第一條約定參照)。是以 綜觀二份合約書之內容,參以「自然挺」中文名稱與「Nature Tim」英文 名稱同義,上訴人顯要求被上訴人重新拍攝「自然挺」篇,但因增加拍攝 內容非屬第一份合約書之腳本,而與被上訴人約定另行支付增加製作費用 十萬元。
2、兩造是否約定上訴人給付第二份合約書所定之十萬元報酬,即無庸給付原先 第一份合約書之尾款?
綜觀第二份合約書之全文,並未提及上訴人於第一份合約書尚未給付之尾款 應如何處理,而第二份合約書所約定之拍攝費用十萬元係屬重拍之增加製作 費用,已於前述,是以第一份合約書與第二份合約書為二獨立之契約,其權 利義務悉依各契約約定決之,難認兩造因第二份合約書之簽訂,而約定無庸 給付第一份合約書之尾款三十六萬元。
(二)被上訴人是否履行第一份合約書之義務,而得請求支付報酬尾款三十六萬元? 1、被上訴人是否依腳本拍攝?
(1)第一份合約書第四條約定:「製作內容需依照拍攝製作腳本進行,拍攝後 ,甲方(即上訴人)有權提出修改要求」,是以被上訴人有依腳本拍攝系 爭廣告影片之義務。
(2)證人即負責託播業務之王聖康證稱:當初我送了幾次腳本的設計,上訴人 並不滿意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四頁之言詞辯論筆錄),證人即被上訴人 之導演陳佐臺證稱:因為先前拍攝客戶不滿意,所以討論重新拍攝的腳本 ,所以討論重新拍攝的腳本,當時有將該張契約的腳本打好,由我們簽好 契約(即第二份合約書)後由薛先生帶回去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十二頁之 言詞辯論筆錄),且上訴人將被上訴人所交付之拍攝帶剪接成廣告帶,並 於新莊市永佳樂有線電視、衛星頻道上公開播放,已於前述。足見被上訴
人確未依腳本拍攝系爭廣告影片,致上訴人不甚滿意而將之剪接成另一支 廣告帶播放。
(3)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將拍攝帶(毛片)及完成帶私自再剪接成另一產品 之廣告帶公開播放,可知被上訴人確曾提供腳本供上訴人確認云云,並提 出廣告測錄帶為證。然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廣告測錄帶,其內容與上訴人所 提出之「吃得美」、「自然高」、「自然挺」之廣告毛片並不相同,此經 原審勘驗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五十至五十一頁) ,且被上訴人於原審時坦承該廣告測錄帶為第二份契約的帶子(見原審卷 第五十四頁之言詞辯論筆錄),故該廣告測錄帶為重拍之「Nature Tim 」廣告影片,即使上訴人曾將之於播放頻道播放,亦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 已依腳本拍攝系爭第一份合約書之廣告影片。
2、被上訴人是否將拍攝帶送審?
核閱第一份合約書之內容,並未約定被上訴人應將所拍攝之廣告影片送交有 關單位審查,上訴人自不得以被上訴人未將拍攝帶送審為由為抗辯。至證人 王聖康固於原審結證稱:當初上訴人有說要去送審的問題等語(見原審卷第 四十四頁之言詞辯論筆錄),並未提及送審為兩造間契約義務之內容,尚不 足已認定被上訴人有何送審義務。
3、被上訴人交付拍攝帶之數量,究為三支(各一種版本),抑或六支(各二種 版本)?
(1)第一份合約書第三條約定:「付款條件,自訂定委託書起,分為兩次付清 製作費用。頭款:於簽約同時,請甲方(即上訴人)先行支付合約總額4 0%做乙方(即被上訴人)的製作訂金:‧‧‧尾款:乙方於交片同時, 甲方必須一次付清尾款,票期以60天為限,共計新臺幣叁拾陸萬元。」 ,是以於被上訴人依約交付「吃得美」、「自然高」、「自然挺」各二種 版本時,上訴人即應支付尾款三十六萬元。
(2)被上訴人主張其業已交付二種版本云云,惟此為上訴人所否認,辯稱:被 上訴人僅交付一種版本等語,被上訴人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 責。查依第二份合約書第三條約定,被上訴人應交出以前所拍攝「吃得美 」、「自然高」、「自然挺」所有拍攝帶,且證人即上訴人員工薛賢明、 被上訴人之導演陳佐臺均證稱:第二份合約書是約定要將之前拍攝三支廣 告帶交給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十二頁之言詞辯論筆錄),足見被上 訴人先前僅拍攝、交付「吃得美」、「自然高」、「自然挺」三支(各一 種版本)。
(3)上訴人雖曾將被上訴人所交付之拍攝帶予以剪接播放,然上訴人僅自陳係 剪接自被上訴人所交付之三支拍攝帶,仍須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其已交付 六支拍攝帶(各二種版本),被上訴人固提出廣告測錄帶為證,然此為重 拍之「Nature Tim」廣告影片,如前所述,倘持此遽認被上訴人業已交付 二種版本,顯屬率斷。
(4)依證人薛賢明、陳佐臺之證述及第二份合約書第三條約定,兩造於訂定第 二份合約書時,要求被上訴人於收受十萬元拍攝費用時,需交付之前所拍
攝之「吃得美」、「自然高」、「自然挺」三支拍攝帶,此為被上訴人依 第二份合約書所負之義務,與被上訴人擬依第一份合約書請求給付尾款無 涉,非謂被上訴人即可免除其交付二種版本拍攝帶之義務,附此敘明。 (5)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未能證明其已依第一份合約書約定交付「吃得美」、 「自然高」、「自然挺」各二種版本,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支付尾款三 十六萬元,於法無據。
七、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三十六萬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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