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9號
CHDM,106,附民,89,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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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黃世芳
送達代收人 黃鴻鈞
被   告 吳宗顯
      吳宗昆
      吳宗榮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21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宗顯吳宗昆吳宗榮被訴毀棄損壞等案件,業 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 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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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