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有鐘
蔡東洺
劉宜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又本院認
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
撤銷,並定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下午2 時10分進行審理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致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