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住桃園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街六七巷四一號二樓
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第八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廿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廿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