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8號
TPDM,92,交附民,8,200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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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住桃園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街六七巷四一號二樓
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第八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廿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廿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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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