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628號
ULDM,106,易,628,2017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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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高忠



      SIKHIAO SA AT(中文姓名:阿沙(泰國籍)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960
號、第3654號、第3723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32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高忠、SIKHIAO SA AT (中文姓名:阿沙)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詹高忠及SIKHIAO SA AT (中文姓名:阿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07月0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2 人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6 年10月0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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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