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65號
ULDM,106,易,365,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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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祖桓


      吳權城



上列被告等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49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歐祖桓相姦部分及吳權城傷害、侵入住宅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歐祖桓明知陳曼寧係被告吳權城之妻, 為有配偶之人,竟於民國105 年8 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11月 3 日止,在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觀月汽車旅館、雲林縣○○ 鎮○○里○○00號住處等處所,與陳曼寧共發生性關係10次 。陳曼寧之配偶即被告吳權城於105 年11月3 日下午3 時許 ,得知陳曼寧在被告歐祖桓上開住處,乃侵入被告歐祖桓住 處2 樓房間,發現陳曼寧與被告歐祖桓共處一室,遂憤而出 手毆打被告歐祖桓,致被告歐祖桓受有右側耳膜破洞、疑似 外傷性穿孔、右耳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歐祖桓涉犯刑法第 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告吳權城涉犯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被告2 人相互告訴之犯行,公訴人認被告歐祖桓涉 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吳權城涉犯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 245 條第1 項、第287 條前段、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均 須告訴乃論。茲兩位被告已達成調解,並相互撤回對彼此之 刑事告訴,有本院106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38號調解筆錄1 份、刑事撤回狀2 份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就兩位被告被訴上開部分,均諭知不受理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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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