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1年度,193號
TPDM,91,交附民,193,20030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甲○○ 住台北市○○路二六六號九樓
  訴訟代理人 邱勳謙
  被   告 建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三四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廿三巷四六號四樓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無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日

1/1頁


參考資料
建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