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1775號
TPDM,91,交聲,1775,20030128,1

1/1頁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七五號
  原處分機關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甲○○ 男 三十九歲(民國五十二年九月八日生)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二二-Z00
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上午六時許行經中山高速公路 南下泰山收費站,駛入回數票車道,在現場即質疑標示不明確,不看還好看了反 而被誤導,因其標示回數票專用車道後,有二車道是空的沒有標示,現場員警也 表示有爭議,而北二高每個回數票車道上方均有標明回數票專用之標示,除加強 宣導外,應該檢視所有之號誌、標示等等。
二、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 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三、訊之受處分人甲○○固不否認有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駕駛車牌號碼AS—四二 三九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南下三五‧四公里泰山收費站時 ,未有回數票而駛入回數票專用車道之事實,惟認其並非屬裁決書所指未依規定 車道行駛之行為,陳稱:於車道上方並未標示回數票專用,係收費站標示不清楚 等語,惟查: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泰山收費站之回數票專用車道係於車道上方 以藍色標示,而找零車道則係以黃色螢光標示,且於收費站進站前,亦有道路標 示提醒駕駛人依照規定之收費車道行駛等情,業據證人即舉發員警謝豐遠到庭陳 述明確,並有收費站照片七張在卷可稽,而就泰山收費站之照片以觀,雖非於每 一車道個別載明車道性質,但回數票專用車道與找零車道分別以藍色及黃色標示 ,藍色區間亦載有回數票專用等之字樣,是其區別甚為分明應無致人辨識發生錯 誤之虞,從而,本件受處分人未能辨識而行駛回數票專用車道,尚非可歸責於標 示不清之情形,是其所辯,非屬足採;綜上,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以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之規定,裁處新台幣三千元,核無不當,本 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