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雪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單聲
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蘇雪風所有之簽注單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雪風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548 號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簽注單1 張為被告所有,供其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5 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賭博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548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566號駁回再議確定,有該案緩起 訴處分書、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說明 ,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